2009年9月5日 星期六

20090910我們要回家 守護森林山川! -劉兆玄院長聽不見,吳敦義院長,您聽見了嗎?災區部落聲明稿

給吳內閣的第一張考卷 記者會
耆老告訴我們:水會認得回家的路,水走過的地方,還會再回來。無論在天上、地上或地下,高山、河谷、平原或海岸,水都會自己找尋回家的路來奔流。原住民相信,我們的生活、行事為人都必須順服大自然在地的性情道理,不能逆天而行,自以為是地做土地規劃分類。台灣是上天獨特的創造,天降豐沛雨量,大水從高山、溪流奔流到海,挾帶大量土壤砂石,更新河谷、平原及海岸,外來的朋友們必須瞭解,本來這地無論高山、河谷、平原或海岸,全屬所謂高敏感、危險、需保護地帶,無奈外來開發模式超限利用,從海邊順著河流到高山,充滿了人造所謂水利設施,一道道高牆阻擾水的道路,把泥砂阻絕在山上,嚴重干擾破壞了水文地貌生態。但是,我們卻發現,一些朋友們居然只針對災後方便撤離家園的原住民部落山區,要來進行「山林休養生息」,忘了台灣全地都該休養生息,甚至我們可以預見,撤離與山林相依存的原住民,外來的不當整治、開發會更囂張,平原及海岸的超限利用、與天爭地會更加肆無忌憚。



我們感謝所有台灣人民在救災期間所表現的愛心,帶給我們的溫暖關懷與支持,特別來自各慈善及志工服務團體、國軍弟兄的辛勞,教我們感激不盡,我們應該聽從祖先教訓,在大地面前學習做一個懂得順服與感恩的人。

原住民不能再逃避,不能再被排除,必須負起守護森林山川土地的責任,我們必須要回家!我們必須直言,劉兆玄院長所領導的政府救災,混淆救援、安置與重建三步驟,並在錯誤認知下,政策配合慈濟集團所提供的永久性遷移居屋方案,使原住民陷入了更大的恐慌與集體焦慮,同時,有幫助政府逃避山林毀損、治水錯誤的致災責任之嫌。安置,應該是我們回家的中繼站,不是驅使我們流浪的開端!劉內閣許多的救災政策錯誤,迫使我們必須整合各部落,組織部落聯盟,展開自救行動!希望新上任吳敦義內閣能痛改前非,糾正錯誤亂象,真正瞭解問題徵結所在,傾聽、瞭解我們的需求,再推動政策,我們有所期待!因此,在此提出三大訴求考題:


一、你是否要尊重災民的主體性,回到以部落/社區為主體的重建模式?
改正目前以企業及慈善團體主導,特別是慈濟的霸權,對災民構成慈善滅村的暴力。應投注人力與經費協助災區部落/社區重建委員會基層組織的發展;要重建的主體是部落,不是個別家戶,安置、重建的協商,一切應以部落為溝通對象。地方行政(縣、鄉、村)為協助服務角色,不能代表部落做決定。重建委員會請納入部落代表,不能以地方行政首長代表部落居民


二、原住民不斷呼喊:「我們要回家!」你聽見了沒有?
我們要回家,歸回祖先懷抱,撫慰受創森林山川,照顧守護,不讓牠再被欺負。感謝慈善團體愛心,但「永久屋」不是目前我們所需要的,請擺脫這種思維。我們急迫需要「中繼性安置」,具穩定生活、防災減災、銜接社區重建等重要多重功能,目前請先做好這部份。救援與安置應注重時效,重建則需慎重全盤考量,涉及部落族群環境生態長遠發展,不可急就章!不宜於土地狀況未清楚穩定的此時,逼迫受災部落作是否遷村重建的抉擇,若經部落協商,需要遷村,原則應為「離地不離村、離村不離鄉」,依據原住民部落生活領域傳統規範來選擇。


三、你是否要在原居地的安全鑑定過程,遵守資訊公開,在地參與的模式?
我們拒絕片面強加的「安全性」及「遷村」的調查評估及要求,要求真實災害調查,勸離部落有模糊致災因素、逃避政府破壞山河責任之嫌。重建綱要計畫應有災民代表的參與、納入社區觀點。沒有確立在地部落權利主體及參與的災害調查,無法有效規劃災後重建。整個調查必須要求資訊公開、民眾(在地與民間)參與,片面草率的「安全性評估」,並據以規劃遷村重建,只會掩飾人為疏失或掩蓋真正問題。

最後,我們要重申,「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一條規定,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所以,目前許多劉內閣的救災政策作為,不適用於原住民族地區。盼望新內閣能夠放下前內閣包袱,針對議題,歸零檢討,提出、做出令人耳目一新的回應。

讓我們一起來愛護這片有著美好豐富恩賜的寶島台灣!




【具體做法】
1.    開放行政院重建委員會的會議供各界旁聽,並應開放時段供災區代表登記發言,透過廣納意見的方式,將重建政策的決策過程公開化。(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2.    推動部落自主性安全鑑定調查計畫,運用在地就業方案,結合環境、地質、生態及人文等各領域之學者專家,與部落耆老和地方人士共同會勘受災現場,讓可能需要遷村的部落能夠優先在傳統領域中找到合宜的遷村地,並且在「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的前提下,給予足夠的時間討論遷村地點與遷村後的配套計畫。(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魯凱族部落重建聯盟)
3.    重建之路,工程浩大,不僅需要地方行政首長配合,更需要聽取部落的意見領袖建言。希望今後原民會與災後各部族自主性成立之組織之間,能建立起常態性的對話機制。行政院原民會應設立一諮詢機構,針對原鄉部落重建問題進行生活、文化、產業等面向,建立一套具有「原住民觀點」的重建計畫綱要,做為各部落研擬重建計畫的依據,並依此做為核定部落重建計畫的主要決策機制,為建立有效的溝通管道,該諮詢會議應輪流於各災區舉辦,除進行會議之外,應開放給部落代表發言,讓綱要的推動更符合現況的需求。此機構成員應主要由災區部落或組織推薦而依影響部落之族群比例組成,唯具原住民身份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4.    暫緩所有「永久屋」的規劃與建設,以「中繼性安置」做為中期安置階段的重點,讓各部落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凝聚內部共識,以做出最適於部落發展的決策。(南方部落重建聯盟、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高雄縣原住民族部落再造聯盟)
5.    應盡速搶通原鄉的主要道路、橋樑與水電等工程,協助受災地區之原住民族人,回到原居部落,檢視其受災土地、建屋及其他財產,以便進行家園重建之準備。同時,應與各受災部落進行防災計畫的研擬,為未來重建過程的需求做準備。(南方部落重建聯盟、高雄縣原住民族部落再造聯盟、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6.    前任劉內閣政府跳過與各受災部落溝通之程序,任意與大型慈善機構約定重建作法。然而,大型慈善機構與各部落之間,並無法定之責任與義務關係,更無法定之溝通管道。使得相對弱勢並且正在受災當中之族人,陷入極為不利的境地。希望原民會能負起居中協調之責任,守護部落族人之主體性,協助與大型慈善團體建立對話機制與溝通管道。若有遷村之決議,必須建立在部落獨立及族群完整的基礎上,由族人經由民主程序商議決定後,再行邀集相關慈善團體、環保團體,分別提出包括社會重建、文化重建、產業重建以及家屋重建之整合性部落重建方案,由族人討論並決定最終之合作單位。(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南方部落重建聯盟、高雄縣原住民族部落再造聯盟)
7.    扶植各部落成立在地重建組織或辦公室,提供專職人力與設備以利部落內部進行重建計畫的討論與規劃,並且在部落進行重建規劃與討論的過程中,提供各種諮詢與組織協力的協助機制,並且訂定三至五年的陪伴計畫,協助部落在重建過程進行資源整合。(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8.    遷村議題之關鍵,在於原住民族如何能保有其土地?蓋因受災族人,與其他國民皆屬同一國度內的災民,不是來自異國的難民。就算不得不遷村,國家也不應該任意使其失去土地。然而,此項保障並不見諸於重建特別條例之中,請原民會思考,如何保障遷村災民之土地權益?故行政院原民會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協助受災部落進行各項土地取得、文化重建、產業復振等重建面向的工作,凡是在核定的重建計畫中所列之工作項目,應協助受災部落突破重重障礙,完成重建計畫的目標。(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9.    此次災後重建範圍廣大,影響層面極廣,故行政院原民會應投入資源進行重建過程的長期記錄工作,並且原住民族文化延續與山林永續發展課題,進行長期的觀察與研究,為此次災難造成部落的變遷留下記錄。(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10.    從原住民的文化脈絡出發,訪問各族群耆老、巫師、祭師等部落文化祭儀人士,透過族群文化的觀點,如何看待原住民現在的處境、災難、及創傷,以及文化集體因應的方式。並搜尋各族群之神話及傳說,透過人類學、社會學及心理學的觀點,結合田野的資料,探討各族群文化自我療癒的可能模式。整理訪談記錄,將族群文化本有的自我療癒觀點,以及對於族群現況的理解與支持,集結成可流傳運用的文獻資料。(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發佈單位: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聯盟

聯署單位:台灣原社、鄒族青年行動聯盟、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鄒族青年行動聯盟、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高雄縣原住民族部落再造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南方部落重建聯盟、台灣原住民族非政府組織聯盟、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台灣環境行動網、農村陣線、綠黨、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民間司改會、青年95聯盟、勞工陣線等

新聞聯絡人:歐蜜‧偉浪0985072926 (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幹事)
                   蔡季勳 0935157170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