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 星期二

[政策]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總說明
2009.08.20
莫 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重創臺灣,造成人民生命與財產重大損失,無論是鐵路、公路、橋樑、水利、電力、觀光設施等公共設施之重建、農、林、漁、牧業之損 失,以及民眾死亡、失蹤之救助補償,估計災損及復建總額已逾行政院目前可得投入救災之預算額度。為加速展開各項重建工作,籌措所需經費,爰擬具「莫拉克颱 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各執行機關得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所需經費來源、經費額度及預算編製。(草案第三條)


四、災民自用住宅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其房屋或土地者,對該金融機構予以利息補貼,並排除銀行法有關規定之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等相關費用,由政府支應。(草案第五條)


六、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草案第六條)


七、對災區失業者之推介就業、保險費代繳及僱用災區失業者之獎勵等相關事宜。(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


八、中央執行機關得對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或企業予以紓困。(草案第十一條)


九、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另為利於取得安置所需土地,對於配合辦理者給予補助及原從事農業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優先承租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租之農業用地。(草案第十二條)


十、為順利取得辦理安置災民所需之土地,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相關法規之限制,並規定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得無償提供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用。(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執行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並授權訂定辦法管制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草案第十四條)


十二、疏濬與其產生土石之填復及暫置,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護及水土保持等法規之限制。(草案第十五條)


十三、因颱風受損須興建或架設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排除國有財產法、電業法、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等法規之限制,並簡化水土保持相關行政程序。(草案第十六條)


十四、災害防救緊急性及重建工程等相關災後工作,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廢棄物清理及環境保護法規執行等事項,予以免辦、放寛或簡化程序。(草案第十七條)


十五、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採購,及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應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草案第十八條)


十六、對於災區失蹤者之死亡認定等處理事宜。(草案第十九條)


十七、本條例之施行期間。(草案第二十條)